南华教〔2016〕12号
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往届生补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往届生补授学士学位工作,加强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往届学生补授学位适应于学生入学当年《南华大学学生手册》中载明的《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往届学生补授学位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补授申请书,学院教务室受理学生补授申请及材料。
第三条 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并提出补授意见,汇总,经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院长)签名后,加盖学院印章后连同学生本人补授材料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未能授予学位者,按如下方式提交补授材料。
1.因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学院教务室注明课程名称及考核分数或考核结论,并加盖学院印章。
2.考取研究生的提供研究生上线分数证明(学院盖章)或考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
3.在西部地区工作或在工作岗位上取得重大业绩或为学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者,按下列顺序提供材料。
(1)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3)单位、公司与本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公司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对本人取得业绩的鉴定意见,并加盖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印章;
(5)本人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
第五条:学院提交往届生补授予名单及材料于每年5月30日以前或11月30日以前提交给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经教务处会议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
附件:南华大学往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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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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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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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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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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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离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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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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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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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未获学位原因 (在“□”內划“√”,可多选) :
□1、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2、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绩点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考试不合格;□4、英语考试不合格;□5、其它原因;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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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申请补授学位的依据及相应状况(须详细具体地说明,如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本人于 (期间),
依据我校《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年版)第 条第 款,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本人保证以上填写的所有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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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室成绩审核意见(注明成绩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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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工审核意见(只因第2、3、4项情况未获学位的可免填此项):
经办人签字 主管院领导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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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经办人签字 主管院领导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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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意见: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主席( 院长)签字 : (学院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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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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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两份,办理完成后一份报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一份存学院教务室;2、本表系初审程序表,须经教务处复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才可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