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弘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互济互助优良传统,减轻教职工因重大病伤医疗的经济负担,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建立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交纳的对象与标准 第一条 学校本部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重大病伤医疗互助,按期交纳互助基金。 第二条 每人每年交纳互助基金100元,连续交满5年或一次性交满5年,从第6年起再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续交。 新进学校人员愿意加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的可从进校当年开始交纳,交纳标准和办法同上款规定。 第三条 互助基金一律以现金交纳,在本办法生效期间不得中断。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自行停止交纳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从停交当年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缴纳的互助基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为个人交款日期,交纳手续由教职工所在的分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办理。各分工会和离退休处如期将收到的基金款上交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凭交款收据和具体名单到校工会财务福利部备案。各分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提醒教职工按时交纳基金款。 第五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学校行政的拨款和社会个人的捐赠。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增值予以累积。 第二章 基金补助的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补助的条件为: (一)自愿按本办法要求,连续交纳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医保和大病保险及学校补助支付后的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四千元及以上的为起补额度。 第七条 本基金补助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为: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实施开颅手术者;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者; (三)各种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者;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者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者; (八)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八条 本基金补助认定的重大意外伤害为: (一)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或残疾; (三)见义勇为造成重伤或致残; (四)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重大意外伤害。 第九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重大伤害,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以及酗酒、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伤害; (三)自杀自残。 第三章 基金补助的生效与标准 第十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从按标准交款后的第二年起享受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待遇。 因各种原因曾经停交互助基金又再次接续交纳的,接续交纳的当年不享受基金补助。 第十一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范围,按照《南华大学医疗费报销补助暂行办法》(南华综[2012]7号)报销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0.4万元(含0.4万元)以上,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0.4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份,补助45%; (二)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份,补助50%; (三)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份,补助55%; (四)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份,补助60%; (五)6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份,补助65%; (六)8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份,补助70%; (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部份,补助75%。 (八)本基金最高补助额为12万元。 第十二条 完全自付部份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申请补助最低额度线统一计算,超过最低额度线的部分可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必须是治疗性用药)一律凭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的数据为准,其它自购药和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各种基金偿付、补助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0.4万元(含0.4万元)以上,其年度补助标准按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即一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申请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签批,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六条 申请本基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个人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登记凭证; (三)工会会员证或退休证; (四)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及发票原件,或经报销单位注明已报销金额并签章的发票复印件。 第十七条 互助基金补助每年12月份评定一次,同一个互助周期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基金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的机构为南华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来自校工会、离退休处、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医保办和医疗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并从教职工中选出若干名代表,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予以认可。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由校工会牵头。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时组织修订;掌握年度基金交纳及使用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收支管理、基金补助审查、基金使用监督三个工作小组。基金收支管理业务工作主要由校工会财务承担;基金补助审查业务工作主要由校医疗中心及医保办承担;基金监督业务工作主要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各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共同完成对基金收支、补助审查和使用监督职责。 基金收支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接受基金入账,办理补助报销,由校工会财务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基金补助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受理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本规定提出补助额度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基金使用监督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作教职工治疗期间的借款和预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