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南华政发〔2013〕15号,2013年9月修订)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出书面申请并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取得学籍之后,应按学校要求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看和核对个人的电子学籍信息;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患病学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进行预注册。学生注册工作依照《南华大学学生注册和学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以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教师指导下,依照《南华大学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一个学年度里合计取得学分低于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南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规定的标准换算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考核的具体工作依照《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课堂学分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和支撑材料,学院教务干事汇总成表,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每学期期末总结周报教务处存档。
特殊生源的考核成绩按相关文件另行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课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南华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南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注销学籍。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南华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在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二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南华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须在入伍前向学校提供入伍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应征入伍时间不计算入学生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或提早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留级、跳级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一次学业警告,并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
(一)学生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总学业学分,比应修学业学分少20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第三及以后学年上学期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总学业学分,比应修学业学分少25学分及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主动申请延长学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缩短学制一年(跳级),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一)经提前修读、补考或重修后,与申请编入年级学生应修学业学分相比,所取得的总学业学分,比应修学业学分缺少不超过12学分者;
(二)经提前修读、补考或重修后,按申请编入年级学生应修课程相比,考核仍不及格的应修课程门数总计不超过4门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已满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 (部)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无法直接送达的,在南华大学教务管理在线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含医科类学生未通过毕业综合考试)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因课程考试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含医科类学生未通过毕业综合考试的)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重修原不合格课程,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因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结业后经考核合格而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具体操作依《南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类学籍手续,按教务处制定的相应申请表流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3级学生起执行,由南华大学校务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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