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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5-04-21 19:57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专利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专利发展,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缓范围

1.申请人是在衡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单位。

2.专利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是衡阳市。

3.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

二.减缓项目

申请人在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费和授权后三年年费以及发明专利审查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费用减缓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应该提交专利代理机构的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代理机构的公章或者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的公章。

(二)受理

1.受理部门:市综合管理科。

2.受理时间:每周星期二、四。

(三)审查批准

1.综合管理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2.对于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科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盖衡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章)。

附件: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书

 

 

联系人:尤青 联系电话:0734-2569983 2569986

2012年3月27日

主题词: 专利 费用减缓 证明 通知

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7日印发

· 附件【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书.doc】已下载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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