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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1-04-07 00:00 计算机学院管理…  本站原创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我国国防建设服务,规范我校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军工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上级军工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工科研项目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技术服务等项目。根据项目来源不同,军工科研项目分为军工纵向项目和军工横向项目。

军工纵向项目包括: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及海军、空军等诸军兵种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及核工业、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工电子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国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它省部委军工司(局、办)下达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军工横向项目包括:

1.军工企事业单位为提高部队武器装备水平自立项目。

2.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承接的国家各类军工科研项目委托我校承担的配套项目。

3.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攻关项目。

4.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转民项目。

第三条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成果的管理(成果的验收、鉴定、登记、报奖等)。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原则

第四条南华大学军工办是我校军工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军工科研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资料保存及成果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军工办负责督促军工科研项目、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六条军工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其承研的项目负责,在必要时,需指定一名联系人,与军工办密切联系,随时接受军工办的指令,配合军工办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与要求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军工纵向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国防科工局其它专项科研管理文件执行。军工横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军工项目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管理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参与军工科研项目的所有二级单位与个人,在军工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所有纳入南华大学军工科研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行政部门与个人、所有参与军工科研项目的二级单位与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军工办,遵守各级各项规定,确保按计划完成军工科研生产任务;均有义务在军工办统筹安排下,确保各项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保证质量开展军工科研生产工作,并接受军工科研生产各项资质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凡申请各军工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的院、所、校、企业委托的军工科研项目,必须经学校军工办审查后,由军工办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军工科研项目必须由军工办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加盖南华大学公章。军工科研项目在完成与任务下达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经费到校后,方视为合同生效。

第十二条军工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均应按规定交军工办归档,所有需加盖南华大学公章的上报材料均由军工办归口管理,各项目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盖章上报。

第十三条军工科研项目签订的科技合同以军工办、财务处所存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

第1款军工办定期或不定期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发布各计划项目申请通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我校的军工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第2款我校作为主持单位申报并涉及与校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组应请合(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申报的项目,项目参与人应将项目申请书报军工办备案。联合承担纵向科研项目,须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拨入(出)我校经费数量和时间、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款军工项目的申请,由军工办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给各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4款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各计划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或答辩工作,积极推荐评审专家,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了解有关信息。

第5款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编写,由军工办按照南华大学军工科研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后应交军工办存档备案,同时上报给有关部门。全校科技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军工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军工科研项目统一管理,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6款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军工纵向项目管理

第1款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向军工办提交进展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

第2款学校军工办将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方案)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每年安排两次对在研项目进行检查,并视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后期计划安排。

第3款军工科研项目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文件中所规定的调整科研项目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军工办报告、陈述理由,并编写《国防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由军工办审核后,上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或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4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文件中所规定的终止、撤销科研项目的情况,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军工办办理有关手续,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5款军工科研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确保项目保质按时完成。

第6款参加军工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如要发表科技论文,必须通过军工办组织的保密审查,才允许发表。

第7款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据研究计划认真、按时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齐心协力协助项目负责人顺利完成项目研究。

第8款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应认真准备并及时上报各种项目总结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军工办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与后评价或成果鉴定等工作,各二级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在军工办指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完整无误的相关材料,并派出人员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9款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的采购按照南华大学军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军工横向项目管理

第1款军工横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军工项目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2款军工横向项目的其他管理,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管理规定(改为《南华大学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军工科研项目必须接受项目下达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管理

第1款军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文件执行。

第2款军工科研项目所有经费都必须首先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每个科研项目由军工办统一编号并发放《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本》,财务处单独建立科研帐号以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如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津贴认定、科研评优奖励、成果登记与授奖时,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3款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而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应预留项目总经费的3%-5%作为项目结题经费。

第4款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不得超支,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并接受财务部门的年度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5款军工纵向项目经费报账程序为:

1.军工纵向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单项开支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军工办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审批。

2.军工纵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型软件等)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属于涉密仪器设备购置,其购置合同由学校军工保密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字存档,不再向财务提供购置合同,由该负责人在付款凭证上签署涉密说明。

3.项目组成员乘坐飞机、软卧费用由项目组长(改为“负责人”)负责审批,其他差旅费报销参照《南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4.工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需附发放明细表。

5.国拨经费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额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6款军工科研经费本封面应有项目名称、编号、类别、负责人、经费等,内页应列有报帐日期,支出、结存、限额项目经费栏及经办人等项。项目经费经办人、财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每次报销帐目,以便项目负责人核对经费。

第7款受资助项目因故中止和撤销,由军工办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交回军工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军工办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用项目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军工办调配使用。

第8款项目完成后,按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要求进行经费核算与审计、资料评审、综合验收或技术鉴定等,经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认定合格,有关结题材料存档后,才能办理校内结题手续。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交回军工办,财务处撤销相应帐户,其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技发展经费帐户,全部用于项目组科研滚动发展工作。

第9款项目的鉴定、申报奖项等费用应在项目经费中筹措,学校不再进行经费补贴。

第10款学校对军工纵向项目给予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由学校设专项支出,由项目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第11款经费配套范围与比例

1.军工纵向项目国拨经费<100万元,按照《南华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自然科学类省级重点项目计算公式配套。

2. 2000万元≥军工纵向项目国拨经费≥100万元,按下列公式配套

其中:P为配套金额,万元;

(表示Z-100除以10的整数部);

Z为项目国拨经费总额,万元。

3. 3000万元≥军工纵向项目国拨经费>2000万元,按下列公式配套:

其中:P为配套金额,万元;

(表示Z-2000除以10的整数部);

Z为项目国拨经费总额,万元。

4.军工纵向项目国拨经费>3000万元,按下列公式配套

其中:P为配套金额,万元;

(表示Z-3000除以10的整数部);

Z为项目国拨经费总额,万元。

第12款配套经费使用

(1)配套经费的50%可作为科研酬金发放。

(2)根据到帐经费按比例分年度使用。以年度检查结果为依据,项目管理部门一次性审核报帐。

(3)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暂停经费使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冻结配套经费使用。连续二次年度检查不合格者,终止经费配套,并建议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此项目。

(4)无故不结题者终止配套经费使用。

第13款科研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全部配套经费,对已拨给的配套经费予以追回,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军工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军工科研保密规定和条例、严格按照南华大学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各军工科研项目组必须配合军工办建立军工项目参加人员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军工科研的人员若需离岗,必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脱离岗位,同时将所有资料、软件、图书、实物移交给项目组。

第二十二条对参与军工科研的本科生、研究生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尽量避免学生参与军工科研关键技术研究,并堵截可能失密、泄密的各种渠道,包括计算机网络、手提电脑等。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出现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二十三条军工科研项目成果转让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军工科研研究场所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如确需参观,在接待前,必须报军工办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院(所)、实验室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

第二十五条违反保密管理制度的项目除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暂停相关责任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应根据科研项目的进展撰写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国防科技报告(简称GF报告)。

第二十七条军工科研成果鉴定按照《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军工科研项目鉴定后应及时到军工办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据军工科研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家下达的军工科研任务,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需经军工办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与校外其他单位合作的军工科研任务,其成果归属与转让依据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军工科研成果报奖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军工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工作由军工办负责。

军工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论证报告。

(三)项目任务书。

(四)工作总结报告。

(五)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六)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七)GF报告。

(八)项目验收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对于不按管理要求提交归档资料的项目,暂停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有关成果管理的实施细则,按《南华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中不再重复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南华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07]22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
下一条:南华大学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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